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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而具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并不具备对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仅限于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确定土地及房屋权利人的身份。
【裁判文书】 (2018)最高法行申4777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房屋产权的确认是指国家主管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房屋所有权的效力认定,房屋产权确认的法律后果即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有效。非政府主管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自行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房屋产权的确认主要表现在房屋产权的登记制度中。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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